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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学确定区域疫情风险至关重要

———— 高强

为了有效抵御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严重冲击,保护人民健康安全,党中央审时度势,提出了“分类分区”防控疫情的指导方针,要求各地因地制宜、因时制宜,分类指导,分区施策。这一方针,体现了我国疫情防控的科学化与精细化,对于提高疫情防控措施的准确性和针对性,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、健康与民生、防疫与恢复等方面的关系,实现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融合、相得益彰,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。

落实疫情防控“分类分区”的指导方针,需要科学确定各地区的疫情风险级别,实行分类管理。可以说,不同的疫情风险级别决定着不同的防控措施。疫情风险级别定得精准、适当,防控措施就宽严适度、有效有序;疫情风险级别定得偏颇、失当,防控措施就或严或宽,难中靶心。据此,对于科学确定区域疫情风险级别,提出以下建议:

第一,国家主管部门应当适时修订区域疫情风险标准。区域疫情风险标准,是确定区域疫情风险级别的基础和依据,关系到各地区疫情风险级别的客观、准确,也关系到各地区防控措施的精准、可行。疫情风险标准应当立足当前,符合实际,重在评估防控疫情的现实能力和效果,评估疫情对民众安全的威胁程度。由于累计确诊病例数量主要反映疫情发展的历史过程,不能反映疫情的现实威胁,不宜再作为确定区域疫情风险级别的标准。武汉市曾经是全国确诊病例最集中的地方,累计达数万名,现在也不影响成为疫情低风险区。对于出现新增确诊病例,包括聚集性病例,也不能简单地按病例数量来确定风险级别,还要全面评估流调和追踪能力,看传染源和传播渠道是否明确、密切接触者是否被全面掌控并接受医学观察。

一般来说,一个区域连续14天以上没有发现本土新增确诊病例,对境外输入病例也实施了严格隔离、控制和治疗措施,说明疫情的传染源已经被切断,对民众的安全威胁已经很小,应当定为疫情低风险区;一个区域在14天内发现新增确诊病例(包括境外输入病例),但已经掌握了传染源和传播渠道,并全部控制了密切接触者,说明疫情可防可控,扩散蔓延的风险不大,应当定为疫情中风险区;一个区域在14天内既发现新增确诊病例(包括境外输入病例),也没有确定传染源和传播渠道,没有全面掌控密切接触者,说明疫情防控存在较大漏洞,对民众安全构成现实威胁,应当定为疫情高风险区。如果一个区域存在隐瞒疫情不报或者不及时向社会公布的情况,应当一律定为疫情高风险区。对疫情高风险区的领导和主管人员,应当追究失职责任。上述建议,供国家主管部门修订疫情风险标准时参考。

第二,确定区域疫情风险级别,应当区别情况,慎重决策,增强权威性。不宜将确定权限完全交给地方,以避免地区间出现宽严不一、畸轻畸重的情况。对于疫情高风险区,应当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核,报国家主管部门确定;对于疫情中低风险区,应当由地级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核,报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确定,以形成上下结合、共同负责的工作格局。

第三,区域疫情风险级别,应当限定在县、区一级,防控措施也应按县、区的风险级别合理确定,实行一县一策、一区一策,不能“上挂下联”,盲目扩大。目前,各地新增本土病例很少,少数病例大都发生在很小范围内,控制疫情的责任也主要由局部区域承担。如果扩大疫情风险区域范围,容易造成“城门失火,殃及池鱼”,影响防控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。如果一个县、区被定为疫情高风险区后,这个县、区范围内的防控措施也应当升级、更加严格,但不能扩展到低风险的邻县邻区,更不能在全省、全市范围内都实行同样严格的防控措施。

第四,国家主管部门对不同级别的疫情风险区,应当实施分类指导。目前各地虽然确定了不同的疫情风险级别,也调整了应急响应档次,但具体防控措施大多没有作出必要调整,使区域疫情风险级别流于形式,失去应有的作用。很多低风险区实施高风险区的防控措施,仍然强调人员隔离、保持社交距离和普遍佩戴口罩,不利于经济交流和正常社会秩序恢复。在此,建议国家主管部门对不同风险区域制定不同的防控措施指南:

1、对疫情低风险区,应当将疫情防控的责任主要交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专业人员承担,放宽对健康人群和普通民众工作与生活的限制。在验证居民健康码和核酸检测的基础上,减少对外来人员、车辆、物资的隔离与检查,全面恢复机关、工厂、商场、医院和课堂的正常秩序。

2、对疫情中风险区,在强化疫情发现、追踪、隔离、治疗能力的同时,对重点人群和异地流动人员开展核酸检测,并推动区域间检测结果互认。区域间来往人员持检测证明,应当取消隔离14天的规定和不必要的车辆检查。

3、对疫情高风险区域,应当强化对重点人群的检测和控制,尽快查清传染源和传播渠道,严防疫情扩散与蔓延,并对社区、学校、医院、工厂等公共场所保持较严格的防控措施,但不能将广大健康人群和普通民众视为高危人群,再实行居家隔离措施,也不能对高风险区健康人群的外出,实行歧视性政策。

第五,对区域疫情风险级别,应当实行动态性调整。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,对辖区内疫情风险开展经常性的追踪和检查,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调整风险级别的依据。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疫情风险区域,适时提出调整风险级别的意见。对防疫工作做得好、没有出现新增病例的,应当降低区域疫情风险级别,同时相应调整防控措施。对防控工作做得不好、出现新发病例,且不能完全掌控传播渠道的,应当提高区域疫情风险级别,同时升级防控措施,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责任。对疫情中低风险区提升到高风险区的,或者疫情高风险区降低为中低风险区的,应当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意见,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。

目前,中央已经确定,我国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了常态化的新阶段。与应急状态相比,我们面临的形势、任务、目标、重点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。在常态情况下,人民群众承担的防控责任有所减轻,专业人员承担的责任有所加重;防疫救治任务有所减轻,预防控制责任有所加重;对普通人员隔离和检查措施有所减少,对重点人群追踪、检测的工作有所增加。在常态情况下,我们要以平常心对待个别地方出现个别新增病例,只要能够做到早发现、早报告,早隔离、早治疗,我们就能够掌握疫情控制的主动权和保障人民健康的自信心。面对变化了的新形势,我们不能有松口气的思想,需要花更大气力,采取更有效的办法,既防控疫情反弹,又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,这是对各级领导同志治理能力和责任担当的新考验。

日期:2020年4月2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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